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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的颜值高低专利说了算,以后还能好好吃包子吗?[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在中国的美食中,包子一直有着悠久的历史,据传已经有了1800多年的历史。而包子又作为中国最传统且主流的主食,无论男女老少还是贫富贵贱,几乎所有人都吃过。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就像美国在中国的必胜客一样,我们的包子也走出了国门,成为了国外人喜欢且追捧的一种食物,包子可以说是我国美食传统又经典的代表。

外观专利申请代理11-纽乐康

       包子有很多馅料选择,随着时代的发展,再加上有些企业很有头脑,演变出的馅料与样式也越来越多了,看起来不仅颜值高,而且更有食欲,口感也更好,营养也更好。虽然价格不贵,一个包子只卖两块钱,但也有人经常买来吃。但是殊不知,有些包子外形花样和包制方法也是有专利,是受到保护的。就在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包子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2009年6月25日,信华公司提交了名为“包子(工字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30172651.9,下称涉案专利)。2018年,信华公司发现舒汇公司生产、兴广得公司销售的包子产品涉嫌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后,信华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福州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103.5万元。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一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两被告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在两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问题上,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涉案专利包子皮的衔接处呈现为“工字形”,被控侵权产品在外观上也大致呈现方形形状,包子皮的衔接处形成接近“工字形”的形状,就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舒汇公司和兴广得公司因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信华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福州中院根据信华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舒汇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等数据等因素后,一审酌情确定舒汇公司赔偿信华公司经济损失等103万元;因信华公司未向作为销售商的兴广得公司主张经济赔偿,故兴广得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舒汇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提交了一份来自日本某博客网站上公开的图片,进行现有设计抗辩。   

        舒汇公司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运用“大致”“接近”等不确定词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比没有实质差异,两者构成近似,系逻辑错误。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形构造来源于中国传统民间“包袱皮”形状,制作均采用手工包制,产品外观形状、表面凹凸纹理都有随机性,不可重复再现,与涉案 外观专利产品不相同等。

       根据舒汇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日本网站的博客内容分别发表于2006年2月10日和2007年1月7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9年6月25日,且博客中的图片已经完整地呈现了包子具有设计要点的部分,可以作为现有设计与涉案产品进行比对。经比对,博客图片中的包子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所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现有设计,舒汇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舒汇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据了解,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提出的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而对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重点在于对证据的判断,这也是审理的难点所在。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境外网站博客网页内容的公证文书,以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被案外人通过博客公开的一种外观设计。

       对此,据二审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进步,电子证据也在民商事案件中频繁出现。但由于电子数据较为脆弱,易于遭受删改和损坏,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证据类型。按照《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被告所提交的博客网页信息属于典型的一种电子数据。法官还提到,由于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博客网页内容来自于境外网站,在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审查标准上应当更为严格。参照法院对此类证据进行审查的主要做法特别是高院对相关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福建高院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博客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全面考虑了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博客类网站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所涉及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福建高院对被告提交的新证据予以了认定采信,支持了被告关于在先设计的不侵权抗辩,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

        为了增强域外证据举证的真实性,《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域外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高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为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

       在此,小编也提醒大家,在自己的产品研发出来的时候,一定要去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其次如果产品上有自己的原创设计图案或者文字,要把这图形申请注册版权下来,这样在遇到侵权投诉的时候,对自己的反侵权是非常有利的。而另一方面,若是遇到像上述类似案件的情况也一定不要慌张,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宣告对方的专利无效,因为对方专利被无效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一说了;也可以像本案一样,如果你有一些平台的在先发布证据,同样可以用这些证据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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