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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因专利制度亟待完善-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每个人的基因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对于人类个体而言不可或缺,因此,基因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财产性人格。近年来,生物科技产业蓬勃发展,而专利制度作为促进科技发展和保护发明人创新成果的重要制度,究竟是否能适用于基因技术的研发成果,让其能很快的转化为专利申请呢?

专利申请

       大家都知道,现今人类DNA片段相关专利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物质组合专利,即就已分离及纯化DNA片段所授予之专利;二是功能专利,即利用DNA作为特定用途(例如基因检测)的专利;三是方法专利,即就使用分离、纯化、分析、改变、合成DNA的技术与方案所授予的专利。然而,并非所有的人类基因技术在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下都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物质组合专利的基因方面,虽然其是作为自然物,以一种混合杂乱的形式散见于自然界中,但经过专利申请人的创造性工作,最终获得所要求的某种纯度的自然物(或某种特殊状态的生命物),进而将这种“提纯物”加以具体应用,那么经过人工“提纯”的这种基因对人类来说是体现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一种物质发明,当然应受到专利法保护。物质组合专利主要涉及辨别发现与发明的专利理论障碍。

       在功能专利和方法专利方面,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结构来看,专利法第五条充当着“公序良俗”条款的功能,即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我国对专利申请进行道德审查主要通过这一条款得以实现。专利法应结合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加以规定,否则将会导致法律丧失可预见性与明确性。基因功能专利和基因方法专利主要涉及到专利法的伦理考验障碍。

      《TRIPS协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其商业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授予专利权。在美国,在基因专利的公序良俗条款方面,基因技术专利申请是先考虑技术、再谈道德问题。欧盟地区在讨论是否授予专利前,则更加注重先考虑基因专利中的伦理道理问题。

       我国在对发明创造的审查方面与欧盟模式相似,都强调“先谈道德,再谈专利”。我国专利法的公序良俗条款立法宗旨在于排除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但其因未类型化列举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况,导致公序良俗条款丧失了法律明确性。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合理布局我国基因 专利的知情同意和权益分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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