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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时如何判定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在专利优先权审查实践中,判断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不同表述是否属于“相同主题”较为困难。“优先权”一词,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本意是: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相对于他人在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的地位。

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对享有专利优先权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须是“相同主题”。《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中强调,所谓相同,不要求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强调,如果在先申请对其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上述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可见,《指南》仅针对这一种情况是否享有优先权给予了明确规定。对于其它情况,如在后申请在在先申请记载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特征的删减、增加、改变、二次概括、从大的数值范围中选择小的数值范围等情况则未作规定。

       从立法上来看,专利优先权在后申请要想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后申请所要保护的范围就不应超出在先申请记载的范围,即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被看作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的,相当于将享受优先权的内容在时间上向前追溯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优先权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要点,在实际审查判断工作中就有很好的操作性:在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时,要求将技术方案整体进行比对。明确比较对象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和在先申请的文件(即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说明书摘要),在后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影响优先权的判断。比对的方式是将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即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只有当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时,才能认为两者属于“相同主题”,在后申请才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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