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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1-16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以上就是纽乐康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纽乐康找顾问老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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