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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1-05

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

1)、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A、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B、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C、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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