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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与评估中的有关法律权属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在专利交易及评估中如何科学地进行法律权属的确定,是影响专利交易价值与评估的关键问题和难点。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相对于一般的有形资产,专利法律权属的界定是十分复杂的。专利法律权属会给潜在的投资人和技术合伙人一种独特性,是企业打造核心竞争优势、垄断市场和融资的筹码之一。而权属瑕疵的专利会给受让者利益带来程度不一的损害。

由于专利申请时,专利局主要根据三性原则(新颖性、性及实用性)来授予专利权,而对专利权人的确认仅仅根据专利申请人的文件来进行基本的确认,但对专利技术确权深层次的问题是不作审核的。因此,实际上不少专利权人从一开始就存在侵权行为(非法占有别人专利),可能最终引发专利官司并且败诉。所以在专利的基本法律状态确定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变更,都需要对原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权的合法性应该作进一步的调查。

由于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技术信息及专利申请技巧缺乏,申请人和代理人对专利技术特征的了解与理解肯定存在偏差,普遍存在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不高的情况,例如曾经有一个专利权人反复强调其发明的最大特点是装置是埋于地下,既可防盗又可提高装置寿命,如果仿造则侵权。但当阅读其 “权利要求书”时发现,表述为“其特征是……该装置可埋于地下”,一个“可”字,画蛇添足,则与专利权人本意“该装置埋于地下”的技术特征南辕北辙,导致专利权力丧失,其专利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应该与发明人/专利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逐字逐句地研究透彻“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权利范围。

在专利权人确权后,还应该对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分析,前者是所有者的问题,后者是保护标的实质性核心问题,是权属的两个方面。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利范围法律所认可的惟一依据。其保护范围的大小主要由权利要求权项,特别是独立权项所决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对专利交易有重要的影响。

另外,由于在专利领域从属专利特殊问题,还应该从属专利对专利的侵权问题。国际条约与我国专利法,从属专利的实施,须经专利的权利人许可;从属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方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对的从属专利转让,但专利的权利人许可情况下,转让是意义的,专利一旦实施就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显而易见,从属专利远远多于专利的,实践中从属专利对专利的侵权并不鲜见,专利权人对专利(从属专利)作价转让时往往无意间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专利),通常不易察觉,又不易被买方所发现。

同样道理,当某一产品(如DVD)有的专利(既有多个专利,又有的从属专利)组成技术群时,单独转让专利意义的,只能购买的专利或专利交叉许可才能实施(如DVD的6C及3C联盟),在技术群中任何专利单独的价值。专利权利范围涉及到的技术保护范围,涉及专利保护范围间的覆盖,前者自身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后者需要比对专利簇,专利受让以日后能否合法实施为前提。两者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专利的价值,专利评估与专利交易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范围的认定是必须的。以免日后专利权范围太小或歧异表述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侵权而引发诉讼。

一个已授权专利为何还需考察其可专利性,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则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在其收益看好的情况下,受到侵权,而当专利权人起诉侵权时,侵权人通常会反诉无效;被竞争者撤消或无效程序申请,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撤消或无效程序(于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及专利权的不过40%~50%。因此,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对专利法律权属的效力有的。专利实质审查授权,专利权的性是大不相同的。未经实质审查授权的专利中,有比例的不具备专利性,是不可靠的。发明专利了实质审查,但也无懈可击,同样面临撤消或无效程序(于二次实质审查)而丧失或专利权利,只是情况的概率较低而已。撤销请求期限为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撤销的理由仅限于不具备实质条件,不包括条件,在撤销请求期限过后,才可启动无效程序,无效的理由既包括实质条件,也包括条件。在专利评估及专利交易过程中,各方需要回避因撤消或无效程序,而丧失或专利权利的情况。专利的可专利性(专利可实质条件的审查)过于专业,但上三性原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程度的判断,比如证伪结论就较易得出(证实结论难以)。在三性原则中,能提起诉讼的专利其实用性是不言自明的,故通常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异议。

在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新颖性定义为: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是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为公众所知,也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事情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的实质性特点和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指南》规定,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通过与发明人/专利权人非正面的沟通,或者查阅文献出版物、网上搜索、行业内专家咨询等方法,经常会关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曾经公开使用(如销售合同),或者发表过的论文等能够否定其新颖性的证据。

对创造性的独立判断是非常的问题,能证明该专利技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不通过创造性劳动就可,才能对创造性的否定性判断。要在无效程序真正启动前就点,专利评估及专利交易各方通常是十分困难的。

专利权属作为专利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就如价值中多个0前面的1,一旦专利权属有瑕疵,则专利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在专利交易之前,只有在复杂的专利法律权属判断方面尽量严谨,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后专利纠纷与诉讼,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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