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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个人行为的类型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依规理应担负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要求,以下侵权责任应依规担负相对的法律责任:
第一,没经著作权人批准,发布其著作的;
第二,没经协作创作者批准,将与别人协作写作的著作作为自身独立写作的著作发布的;
第三,沒有报名参加写作,为牟取本人名与利,在别人著作上落款的;
第四,曲解、伪造别人著作的;
第五,抄袭别人著作的;
第六,没经著作权人批准,以展览会、拍摄影片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 应用著作,或是以改写、汉语翻译、注解等方法应用著作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七,应用别人著作,理应付款酬劳而未付款的;
第八,没经影片著作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 写作的著作、计算机技术、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的著作权人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买受人批准,租赁其著作或是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九,没经出版者批准,应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刊物的排版设计的;
第十,没经演出者批准,从直播现场或是公布传输其综艺视频下载,或是视频录制其演出的;
第十一,别的侵害著作权及其与 著作权相关的利益的个人行为。
2.依规理应担负法律责任,还将会担负行政责任、刑事处罚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依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要求,有以下侵权责任的,理应依据状况,担负终止损害、清除危害、道歉、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另外危害集体利益的,能够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勒令终止侵权责任,违法所得,收走、消毁侵权行为仿制品,并可惩处处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可以收走适用于制做侵权行为仿制品的原材料、专用工具、机器设备等;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著作权登记

第一,没经著作权人批准,拷贝、发售、演出、播映、广播节目、选编、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著作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二,出版发行别人具有特有出版权的书籍的;
第三,没经演出者批准,拷贝、发售录有其演出的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或是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演出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四,没经同步录音录像创作者批准,拷贝、发售、根据网络信息向群众散播其制做的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五,未经审批同意,播发或是拷贝广播节目、电视机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六,没经著作权人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买受人批准,有意绕开或是毁坏支配权人为因素其著作、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等采用的维护著作权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支配权的技术性对策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七,没经 著作权人或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买受人批准,有意删掉或是更改著作、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等的支配权管理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第八,制做、售卖仿冒别人落款的著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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