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专利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专利申请处理文件。 申请创造、发明或者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使用说明书、介绍、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造型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办理文件包括造型设计的请求书、照片或照片等。
2、使用说明和介绍 这是实际表明发明或发明专利技术内容的说明性文件。
使用说明是申请人向社会发展公开其创作和发明的秘密文件。 因此,专利法规定的使用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发明专利进行清楚、详细的描述,使属于技术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保持以创造性发明或发明专利为标准; 如果需要,下面应该有一张图片。
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几点。
(1) 技术产业。 即指明需要维护的技术规范所属的技术行业。
(2) 背景图片是技术性的。 即指明有效背景图的技术性,以便理解、检索和验证需要维护的技术规范; 如果有,应引用反映背景地图技术性的文件。
(3)创造发明内容。 即表明发明创造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表明发明或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实际效果。
(4) 如下图所示。 如果使用说明在图片下方,则应在图片下方简要说明。
(5) 实施措施的例子。 即详细说明申请人认为维持发明或发明专利的选择方法; 必要时,举个例子; 如果有图片,在对比图片下。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按规定的顺序书写说明,并在说明的每一部分前注明标题。 使用说明规定了措辞标准和清晰的句子,不得有商业宣传策划的条款。
使用说明介绍是对使用说明公开内容的介绍。 使用说明书的引言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发明专利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行业,明确要处理的技术问题、处理问题的技术规范要点及其所在的技术规范。 适用范围。 引言内容不属于已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后续个性化说明或权利要求的依据,也不能用于表达专利保护的范围。 它没有法律承认。
3.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是申请人专利保护类别的书面表达。 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权利要求是明确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权利要求可以根据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单项权利要求是指整体体现发明或发明专利的关键技术内容,并描述发明或发明专利所必需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创造性发明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使用由法规维护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进一步限制引入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附加技术特征是指除必要的技术特征外,与发明或发明专利的目的有关的所有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应以使用说明为依据,并注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找到,才能成为合理的权利要求; 使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只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才能获得。 专利维护。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文件格式和顺序编写。 单项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序言部分和特征部分。 序言的第一部分应当载明创造发明条例所保持的主题风格的名称和创造发明主题风格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应当表明创造发明与现有技术特征不同的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言部分和限制部分。
引言部分应当标明引入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发明的主题样式名称,限制部分应当标明发明的附加技术特征。
申请模型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和照片或照片。
(1) 申请表。 其内容与创造发明专利申请基本相同,但应注明造型设计所适用的商品及所属类型。
(2) 照片或照片。 用作申请文件的照片或照片必须足够清晰,以显示所需的维修模型设计。 如有必要,您可以对照片或照片进行简短的文字说明。 简要说明 应说明应应用于设计的产品设计方案的要点,并要求保持的颜色。
此外,专利管理机构在专利核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应用样式和设计的产品样品或实物模型。 申请人除提交专利法规定的必要申请文件外,还可以提交各种附加申请文件。 包括优先权的确认、发明的提前公告、实质审查请求、委托书等。
(3) 专利申请处理明确提交 专利申请处理文件提前准备好后,应尽快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处理。 提交专利申请的文件可以立即提交给专利局,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 即时提交的,申请受理日为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 根据邮局邮件,申请受理日期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如果邮戳时间不明确,除非被告能够提供确认,专利局收到文件的时间为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人的文件后,应当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进行处理,写明申请受理日期,给出申请编号,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申请。 专利申请通知书是专利申请的证据。
申请处理日期对申请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是明确第一批申请人的依据,是区分申请处理的原创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专利授权后计算专利有效期的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