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艺品,就是指将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以大数字编码方式固定不动的有形化质粒载体,包含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科技激光视盘(VCD)密度高的光碟(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互动式光碟(DVD-ROM)集成电路芯片卡(1CCard)等。
将现有著作做成智能化工艺品无论现有著作以哪种方式主要表现或是固定不动,全是《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指的复制粘贴个人行为。将演出者的演出,同步录音录像创作者的同步录音录像工艺品、电视广播机构的广播节目电视栏目和出版者的排版设计制做智能化工艺品,按制做智能化工艺品的版权的要求实行。
制做智能化工艺品人到制做前要事前获得著作权人批准并付款酬劳,获得著作权人批准有两根方式:
一、制片人立即与著作权人获得批准;
二、根据
版权团体管理方法机构获得批准。
没经著作权人或是版权团体管理方法机构批准,将受著作权法维护的别人著作做成智能化工艺品的,应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担负相对的法律责任,接纳版权行政管理学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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