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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需要哪些证据?--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1.专利无效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请求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认为发明不具有独创性,创造力和适用性,或者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似,或者是他人合法获得的。 利益冲突; 属于技术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维护发明说明书或发明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规范; 使用说明书的变更超出了初始使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超过了初始照片,或者照片超出了初始使用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超出了原始照片和照片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并未根据使用说明指明维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范围不明确; 个人主张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 违反中国法律或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的情况。无效请求人要求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他应将专利无效请求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提交给专利审查联合会。 无效请求应包括所有提交的证据,实际指出无效请求的原因,并指出每种原因所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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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提交专利无效声明的证据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无效程序过程中满足以下提交证据的要求:
1.以外国语言提交证据
(1)如果当事人以外国语言提交证据,则应为:如果提供中文翻译,如果在证明期限内未提交中文翻译,则视为未提交外国语言证据。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文译文。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文译本,则应视为尚未提交中文译本。  
(2)当事人只能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翻译的一部分。 一部分中文翻译未在外语证据中提交,而是使用了懒惰的政府证据。 但是,有关当事人应在中文译本中补充根据专利审查联合会的规定提交的部分外语证据。  

(3)如果另一方对中文译文的内容有疑问,则应在特定期间内提交被质疑部分的中文译文。 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视为真实。 如果对中文翻译存有疑问,如果当事双方对所涉问题达成共识,则以双方最终同意的中文翻译为准。 如果当事方无法就所质疑的部分达成协议,则专利审查联合会可以在必要时授权中文翻译。 如果双方就授权委托中文翻译达成共识,则专利审查联合会可以授权双方同意的中文翻译公司执行全文,部分申请或部分有疑问的中文翻译。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中文翻译的授权和委托达成协议,专利审查联合会可以独立授权专业服务公司委托进行中文翻译。 授权委托中文翻译,翻译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如果拒绝支付翻译费,则认为对方提交的中文翻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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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证域外证据以及在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省产生的证据。 域外证据是指中华民国工业界以外产生的证据。 证据应由国家公证处和中华民国驻该国领事馆核实。 提供验证,或执行中华民国与中国之间签署的有关不平等条约所要求的验证程序。 专利审查联合会当事方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产生的,应执行相关的验证程序。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于两种主要类型的证据,当事方不能在无效程序中申请相关的验证程序:

(1)可以从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以外的地区获得证据 中国。 通过中国公开途径获得的,例如从商标局获得的海外专利文件或从图书馆获得的外国文献资料;  

(2)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3)另一方同意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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