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400-8080-794
24小时服务热线: 13121691333
专利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纽乐康新闻

商标注册相比以前时间长吗?——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申请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经商标局审查后,给予基本批准和公示。如果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判定没有异议,则商标注册申请将生效并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人们拥有该商标的专利权。一般来说,商标从申请到审核和批准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或拒绝没有法定期限。在此阶段,通常会在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或在被拒绝的情况下更早)对商标进行审查和公开。如果自复审和公开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该商标,则在质疑商标时,商标局批准了该商标的发布,然后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书,该商标现已被批准。商标审查的时间将随时根据商标局的内部审查率而改变。在2001年左右,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为22.3万件,审查次数为18.8万件。从那时起,挤出成型发展缓慢。截至2012年底,商标申请积压量已超过180万。,审查周期超过三年,这也引起了各行各业的人们的不满。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数量继续以每年一百万的速度急剧增加。近年来,平均每年申请量约为700万。商标局的审查人员相对有限,对700万份申请进行了审查,这无疑避免了商标局在太长的注册期限内受到商标局的批评。
商标注册
    在2008年之前,“马拉松”商标申请对许多公司来说都是头疼的问题。商标审查和案件审理的周期平均一次超过30个月,最多为七或八年。商标注册申请处理周期过长,商标复审积压问题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商标申请处理的漫长周期不仅不能融入服务项目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成为商标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统计分析表明,一家公司的平均寿命为2.5年,但申请商标需要3年。如果有任何疑问,则将需要5年,8年甚至10年。”商标审查周期太长。许多公司在获得商标之前就结束了。这种情况引起了各行各业的人们的抱怨,对变革的呼吁极为明显。尽管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采取了各种临时对策来提高审查效率并大大缩短商标审查时间,但现行的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法规没有审查商标注册的期限。明确的规定导致了高低的审查效率以及某些公司商标权益的长期不确定性。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制定了三年内处理商标审查积压和五年内达到国际标准的总体目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把处理商标审查积压问题放在首位。经过三年的突击检查,搬迁工作于2012年11月完成。在2013年8月为纪念《商标法》实施30周年的交流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人表示,我国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得到了满意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商标挑战审查周期缩短至不到20个月,商标审查周期在18个月内得到了控制。

    因此,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中,规定审查期限已成为修订该法律的主要建议。自2007年5月起,法律修正工作组多次组建了外商投资公司研究会高质量知名品牌维护联合会法律法规部,外国象征性公司,中国国家商标研究会,商标受托人和中国的象征性公司,专家,教授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了许多研讨会和研讨会。关键是要减少申请和注册的周期时间,其次,要改进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要为被告提供方便等。商标注册审查的期限很难交换意见。2014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该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充分考虑了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限,以平均值为准。在实际活动中审查商标案件的期限,《2014年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期限提出了要求:商标局的基础审查期限为九个月(第二十八条);验证异议申请的期限为12个月(第35条)。商标审查联合会审查商标局关于非公开决策的驳回申请的期限为9个月(第34条),而审查注册申请决定的期限为12个月,商标局认为存在挑战,因此未申请复审。(第35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部门批准,可以增加三个月或六个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另外,对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审查期限提出了相对要求。2014年《商标法》首次确立了商标注册审查的期限,也提高了商标审查的效率。现在要求基本完成商标审查的九个月或十二个月审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加三个月到六个月。《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的期限,并致力于提高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查效率。2014年《商标法》第28条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结束审查。这种方法,要得到基本的认可和宣传。”

    九个月的期限为商标审查设定了一个临界点。与目前只能在12-18个月内进行审查和公开的实践活动相比,商标注册时间大大缩短了。此外,除了商标审查和公开的审查期限外,《2014年商标法》还要求商标局对驳回的审查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期限提出异议。驳回审查的最后期限要求是商标审查联合会应自行接受。决定应在申请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部门批准,可以增加三个月(第三十四条)。复审时限的要求是:如果对已基本批准公开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要求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解释客观事实和理由,并在核实后作出在该出版物失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的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部门批准,可以增加六个月(第三十五条)。尽管这两个要求都有标准的延迟,但是建立一系列的产品审查时间限制对于提高商标管理部门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商标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基本审查的时限,民事案件的质疑时限,未申请注册的审查时限,审查的时限。拒绝的时间以及无效审查的时限。这不仅使公众能够对商标申请的各种业务流程有一个确定的时限估算,而且还为商标备案单位提供了合理的商标审查资源流,并建立了一个标准而有效的商标注册体系。通过法律法规建立时限。,将在商标申请处理,质疑,取消,无效等程序中高效地添加“商业保险”,因此商标申请处理无需运行“马拉松”。令人遗憾的是,商标审查提到的期限没有改变,提交审查文件的十五天期限显然太短了。

咨询热线

400-8080-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