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每周一晚上,以“papi酱”为艺名的姜逸磊会在微博、微信、美拍等平台推送一则3分钟的短视频节目《papi酱的周一放送》。3分钟的视频能产生多大的价值?papi酱估值1亿,植入视频中的一条广告价值2200万,堪称天价。当年其授权经纪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原为量子文化传播徐州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下称泰洋川禾公司)在短视频娱乐文化领域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多件“papi酱”商标注册申请,但因他人在先确权的“PAPI酱”等商标而遭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泰洋川禾公司随后展开了权属追索。
2018年2月9日,泰洋川禾公司针对3件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为一家集公关、活动、策划、演出、设计、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传播机构,“papi酱”(姜逸磊)为该公司旗下艺人,姜逸磊已授权其进行与商标事宜相关的姓名权维权。姜逸磊以“papi酱”作为艺名于2015年开始发表短视频,2015年10月开始利用变音器发布原创视频内容并因此走红,2016年“papi酱”获得了一系列荣誉称号及商业投资支持。“papi”与“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姜逸磊本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刘某某未经姜逸磊本人同意,将“PAPI酱”作为 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姜逸磊的姓名权;刘某某在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多次进行商标售卖,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抢注。
刘某某答辩称,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api”与“papi酱”作为艺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姜逸磊形成了对应联系的主张,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姜逸磊从事的自媒体短视频服务没有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侵犯姜逸磊的利益;已有大量“PAPI”与“PAPI酱”商标被核准注册,说明“PAPI”商标并非由姜逸磊独创,亦证明了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泰洋川禾公司称其曾有商标售卖行为的说法纯属虚构,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基于正当的商业需要,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未侵犯姜逸磊的姓名权,亦不构成抢注。
2019年1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泰洋川禾公司具备以诉争商标侵犯姜逸磊艺名“papi”与“papi酱”权益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且姜逸磊与“papi酱”已建立对应联系,“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刘某某对姜逸磊的艺名“papi酱”及知名度理应知晓,诉争商标“PAPI酱”与“papi酱”艺名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刘某某未经姜逸磊本人授权将与其本人艺名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姜逸磊艺名“papi酱”的较高知名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papi酱”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姜逸磊就艺名“papi酱”享有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损害了姜逸磊的在先姓名权。但是,原商评委认为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PAPI酱”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之商标的抢注。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刘某某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法院明确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对在先姓名权益予以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即涉案姓名、艺名、绰号等主体识别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相关公众是否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盗用、冒用的主观恶意。结合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保障在先权益、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立法要旨以及姓名所蕴含的人身权利及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特别考虑到现代商业模式下,模特、演员等主体与其经纪人、经纪公司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当模特、演员等姓名、艺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时,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可以通过提交模特、演员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主张其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来维护旗下模特、演员等主体的x姓名或者艺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