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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商标遭抢注?法院一审:应予以无效宣告![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就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关于“侠客岛”商标的纠纷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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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侠客岛”是《人民日报》海外版于2014年创办的旗下新媒体品牌栏目,专注时事政治的评论。同时,“侠客岛”也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对外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其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然而,“侠客岛”却遭遇了商标纠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侠客岛”系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由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诉争商标并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针对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不同类别的千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在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注册商标以营利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 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据悉,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并非第一次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簿公堂。  

        2018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就“纤无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第15482235号“纤无限”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驳回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就“无限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第15480791号“无限纤”商标申请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求,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且并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其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业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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