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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之间的关系[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首先先看两个概念:高新技术企业中研发费发生是申报高企资质的先决条件;税务机关并没有设置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预设障碍。当然前提条件是企业所在行业不得属于行业负面清单之列【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的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且账面按照财务准则要求分项清晰列支或账目列支总数辅助账支撑研发费支出明细即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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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税务机关提出的既然企业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那就一定存在符合高企认定的研发费,既然账目有研发费就有加计扣除的基础,否则企业就需要提供主动放弃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正当理由。无疑这为那些刚刚取得资质依然未将高企资质融入到企业发展中去的企业决策者们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减免,而且鉴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执行口径方面的规范性要求,申报加计扣除后将更加有利于高企资质的后续维护工作。相反如果不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可能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申报工作。即便是企业选择一个勉强搪塞的理由,也为后续检查埋下较大的涉税风险,可能还会因为账目设置不合格而被税务部门抽查。最重要的是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并不存在具有任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事实,极有可能通过向 高企认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消企业高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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