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哪些情形的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范畴呢?
一.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根据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对于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密不可分”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予以具体明确界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