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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咱俩同名但行业不同,算侵权吗?[纽乐康]

返回列表 来源:纽乐康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0-17
        大家都知道,百度是目前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每天为亿万网友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百度”这一公司名称来自宋朝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 而“熊掌”图标的想法来源于“猎人巡迹熊爪”的刺激,与李彦宏博士的“分析搜索技术”非常相似,从而构成百度的搜索概念,也最终成为了百度的图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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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公司发现,长沙有一家成立于 2014 年的租车公司也起名“ 百度”。百度公司认为百度租车傍名牌,一纸诉状递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 50 万元经济损失及 10 万元维权支出。百度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向百度租车发出《律师函》,当时其中并没有提及赔偿要求,主要是希望对方能够立即停止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提及“百度”的字样,以及变更企业的名称。至今,对方也没有按照《律师函》中的要求,消除侵权影响。见到这种情况,百度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百度租车承认曾经收到过《律师函》,但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担心是诈骗手段。 这个《律师函》给人的感觉是非常强势的,百度公司使用了百度,其他公司就不能使用百度。作为长沙百度租车公司,是合法登记的微小企业,也是经过国家行政许可的,被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百度很著名,全世界都不能叫百度了吗?
       百度起诉长沙百度案庭审现场百度指被告“‘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百度公司主张的被告所侵犯的权利具体是:42类上的“百度”已注册驰名商标权、39类上的“百度”注册商标权以及“百度”字号权。原告指出,在新浪微博上,账号“百度租车”认证主体为被告“长沙百度租车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汽车租赁业务宣传和服务上,使用的“百度租车”,是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也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百度还起诉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成立时,原告的‘百度’字号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最晚于2008年起即一直处于驰名状态至今。被告将原告 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并使用,旨在利用原告所享有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达到‘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在长沙百度租车公司看来,百度公司的受众是上网的网民,百度租车的受众是长沙本地需要租车的用户,他们取名 “百度” 没有问题。“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才构成侵权”。
       原告是公众所熟知的网络企业 , 而被告是汽车租赁行业 , 虽原告登记有‘汽车运输类’ , 但与被告的汽车租赁也不相类似。 百度租车的代理律师辩称,作为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 , 以本企业名称对外使用和推广并不构成侵权。该企业是汽车租赁服务 , 与原告所称 “ 运输业”有本质区别。百度租车只是以本企业的名称普通使用 , 并未大肆推广,远远谈不上 “突出使用”。
       百度租车的代理律师辩称 , 原被告之间是属于不同行业 , 不同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竞争,被告取名也并不是搭便车。“百度”并不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认定的事实来认定的。因此,它不是驰名商标。就今天的证据,不足以让人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纽小丫认为企业在起公司名字时还是尽量避免与他人知名商标重名,暂且不说侵不侵权的问题,光是后期应付对方的维权起诉都会让你焦头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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